{{ $t('FEZ002') }} 學務處|
1、依據屏東縣政府111年10月31日屏府教終字第11164161500號函辦理。
2、交通部為使承租人建立正確及安全的遊覽車租車使用觀念,已於本年6月27日交路字第11150089472號令修正發布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84條,明訂遊覽車客運業車輛出租時,除應符合同規則第19條之2(駕駛時間及休息時間)規定外,其單日出租車輛自車輛報到起至行程結束,調派單一駕駛人勤務不得逾11小時。
3、相關影片連結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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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4') }} 2022-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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