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1') }} 阮珮玟
{{ $t('FEZ002') }} 學務處|
壹、依據
一、特殊教育法。
二、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貳、目的
發掘一般智能資賦優異學生,實施適性教育,培養優秀人才。
參、辦理單位
一、主辦單位:屏東縣政府。
二、承辦單位:屏東縣屏東市仁愛國民小學。
三、協辦單位:屏東縣資優教育資源中心。
肆、對象
114 學年度就讀屏東縣(以下簡稱本縣)公私立國民小學二年級及四年級之學生。
伍、簡章公告
自115 年1 月22 日(星期四)起,向就讀學校索取或於以下網站下載:
一、屏東縣政府教育處網站(www.ptc.edu.tw)。
二、屏東縣資優教育資源中心網站(sites.google.com/view/pingtung-website-/首頁)。
陸、報名
一、報名時間:115 年2 月24 日(星期二)至115 年2 月26 日(星期四),每日上午9 時至中午12 時、下午1 時30 分至4 時,逾時不予受理。
二、報名地點︰屏東縣屏東市仁愛國民小學輔導室(地址:900 屏東市仁愛路98 號,電話08-7361114 分機15)。
三、報名方式:
由學校推薦或家長向就讀學校申請,備妥資料並由就讀學校核章後,由學校或家長親送或寄送至屏東縣屏東市仁愛國民小學。通訊(寄送)報名者(請於報名時間截止前寄出),報名費請至郵局購買現金袋,併同報名資料郵寄至受理報名學校以郵戳為憑,請以限時掛號、包裹或快捷方式寄送至屏東縣屏東市仁愛國民小學,通訊(寄送)報名無法補件,寄出前請務必確認資料正確與齊全。資料不齊全者,恕不受理報名。
四、初選及複選報名繳交資料如下:
(一)初選繳驗以下資料:
1.鑑定申請書(附件1)。
2.觀察推薦表(附件2),如有表現卓越或傑出等,檢附證明文件影本以A4 格式依
序裝訂於本表後。
3.該生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4.最近3 個月內之2 吋正面半身脫帽證照用彩色相片2 張,一張貼於申請表,另一
張貼於核發之鑑定證(附件3)。
5.如學生參加鑑定有特殊服務需求者,請於報名時提交「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學生
特殊需求服務申請表」(附件4-1),並檢附該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所訂之評量調整
措施之資料,供本縣鑑輔會審議;若有突發傷病之情形,另提交「突發傷病學生
特殊需求服務申請表」(附件4-2),供本縣鑑輔會審議。
6.初選報名費:新臺幣1000 元。
(二)複選:
初選結果通過之學生,請依初選結果通知單所示時間及地點,完成複選報名:
1.繳驗初選結果通知單及鑑定證。
2.複選報名費新臺幣1200 元。
(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免繳交報名費:
1.持有本縣弱勢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或鄉鎮市公所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
者,繳交證明影印本。
2.身心障礙學生或父母一方具身心障礙資格,持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繳交
身心障礙證明影印本。
3.經本縣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為身心障礙之學生,繳交鑑定安
置結果通知單影本。
五、身心障礙學生於本次報名截止日(115 年2 月26 日),兩年內進行個別智力測驗達平
均數正2 個標準差(採區間估計)者,不須參加初選及複選,由本縣鑑輔會針對資料
進行綜合研判,說明如下:
(一)報名時繳驗以下資料:
1.鑑定申請書(附件1)。
2.觀察推薦表(附件2)。
3.該生之戶口名簿影本或戶籍謄本。
4.最近3 個月內之2 吋正面半身脫帽證照用彩色相片2 張,一張貼於申請表,另一張貼於核發之鑑定證(附件3)。
5.如學生參加鑑定有特殊服務需求者,請於報名時提交「身心障礙及重大傷病學生特殊需求服務申請表」(附件4-1),並檢附該生個別化教育計畫所訂之評量調整措施之資料,供本縣鑑輔會審議。
6.屏東縣115 學年度國民小學身心障礙資賦優異學生鑑定轉介表(附件5)、屏東縣國民教育身心障礙資賦優異學生轉介安置家長同意書(附件5-1)、屏東縣115 學
年度國民小學身心障礙資賦優異學生鑑定家長觀察紀錄(附件5-2)及屏東縣115
學年度國民小學身心障礙資賦優異學生鑑定教師觀察紀錄(附件5-3)。
7.尚未具備身心障礙學生身分者,繳交報名費新臺幣1000 元。
8.經本縣鑑輔會鑑定為身心障礙之學生,繳交鑑定安置結果通知單影本(免繳交報名
費)。
(二)結果通知:115 年3 月13 日(星期五) 下午5 時公告於屏東縣政府教育處網站及
屏東縣資優教育資源中心網站,通過者由屏東縣屏東市仁愛國民小學通知該生之
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辦理退還報名費;未通過者,由屏東縣屏東市仁愛國民
小學通知該生之法定代理人或實際照顧者,報名資格自動轉為參加初選及複選測
驗。
柒、測驗
一、初選:
(ㄧ)報到時間:115 年3 月14 日(星期六)上午8 時10 分至8 時30 分。
(二)測驗時間:115 年3 月14 日(星期六)上午9 時起。
(三)測驗地點:屏東縣屏東市仁愛國民小學(屏東市仁愛路98 號)。
(四)初選通過標準:
1.團體智力測驗結果在平均數正1.5 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93 以上。
2.本縣鑑輔會判定之身心障礙及處於離島、偏遠地區或因經濟、文化或族群致需要協助之學生,其通過標準得採區間估計,由本縣鑑輔會依據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第22 條,參考學生評量表現及相關佐證資料等綜合研判。
(五)結果通知:115 年3 月20 日(星期五) 下午5 時公告於屏東縣政府教育處網站及屏東縣資優教育資源中心網站,並另以書面個別通知。
(六)複查:欲申請複查需由法定代理人至屏東縣屏東市仁愛國民小學於115 年3 月25日(星期三)上午9 時至中午12 時,備妥以下資料提出申請:
1.複查申請表。
2.繳驗鑑定證。
3.貼足限時掛號郵資35 元之標準信封1 個。
複查僅限對分數及測驗結果之檢核,測驗工具依測驗倫理規範保密,法定代理人於結果複查時不得要求公布測驗工具之名稱與內容,以確保測驗工具之客觀性及保密原則。
二、複選:
(ㄧ)報到及測驗時間:115 年3 月28 日(星期六)上午8 時10 分報到,上午9 時開始施測。每位學生依主辦單位排定,學生依複選安排測驗時間提早30 分鐘前進行報到。詳細測驗時間載明於「初選結果通知單」上。
(二)測驗地點:屏東縣屏東市仁愛國民小學(屏東市仁愛路98 號)。
(三)複選通過標準:
1.個別智力測驗結果在平均數正2 個標準差或百分等級97 以上。
2.本縣鑑輔會判定之身心障礙及處於離島、偏遠地區或因經濟、文化或族群致需要協助之學生,其通過標準得採區間估計,由本縣鑑輔會依據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第22 條,參考學生評量表現及相關佐證資料等綜合研判。
(四)結果通知:115 年4 月10 日(星期五) 下午5 時公告於屏東縣政府教育處網站及屏東縣資優教育資源中心網站,並另以書面個別通知。
(五)複查:欲申請複查需由法定代理人至屏東縣屏東市仁愛國民小學於115 年4 月22日(星期三)上午9 時至中午12 時備妥以下資料提出申請:
1.複查申請表。
2.繳驗鑑定證。
3.貼足限時掛號郵資35 元之標準信封1 個
複查僅限對分數及測驗結果之檢核,測驗工具依測驗倫理規範保密,法定代理人於結果複查時不得要求公布測驗工具之名稱與內容,以確保測驗工具之客觀性及保密原則。
捌、安置
一、安置對象:經本縣鑑輔會綜合研判,通過一般智能資賦優異複選鑑定,符合安置標準之學生。
二、安置方式:依據「屏東縣一般智能資賦優異學生安置服務同意書」(附件6)內容,就下列方式擇一選擇安置方式提供服務,說明如下:
(一)就讀屏東縣屏東市中正國民小學、屏東縣屏東市仁愛國民小學或屏東縣潮州鎮潮昇國民小學者,安置於原學校分散式資優資源班(就讀該校普通班,部分時間接受一般智能資優資源班教學及輔導服務)。
(二)就讀未設置資優資源班學校:
1.應於115 年6 月30 日(星期二)前,依據「屏東縣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及總量管制辦法」等規定,轉學至設置資優資源班之學校,接受分散式資優資源班服務。
2.如未能於前述截止時間前完成轉學手續者,應於115 年7 月7 日(星期二)前向原就讀學校重新提交安置同意書,選擇於原校接受資優巡迴輔導(學生學籍在原就讀學校,部分時間接受資優教師到校資優巡迴輔導服務)或特殊教育方案(資優)服務(學生學籍在原就讀學校,部分時間接受學校辦理之資優方案教學及輔導服務。)。
(三)如學生不接受資優教育服務者,則需選擇放棄安置服務。
三、對於適應欠佳之一般智能資優學生,學校應積極提供輔導,並得視需要召開個案會議
研商適當輔導策略。經校方輔導3 個月以上仍未改善者,得由家長或學校提出重新安置申請,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向學校提出「屏東縣資賦優異學生放棄接受特殊教育服務聲明書」(附件7),並由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審議通過後,檢附申請書、特推會會議紀錄及輔導紀錄等資料,報本縣鑑輔會審議。
玖、報到
一、報到時間及地點:請學生本人或法定代理人於115 年4 月24 日(星期五)前至就讀學校特教承辦處室繳交複選鑑定結果通知單影本及安置服務同意書(附件6)完成報到手續,
逾期未報到者,視同自動放棄資優安置及服務。
二、請學生就讀學校收到安置服務同意書,並經學校特推會審議通過後,於115 年5 月15日(星期五)前連同會議紀錄(含簽到表)寄至本府教育處特殊及學前教育科,並依公文指定時間內填報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如有學生重新提交安置同意書,由就讀學校經特推會審議通過後,於115 年7 月21 日(星期二)前連同會議紀錄(含簽到表)寄至本府教育處特殊及學前教育科。
拾、附則
一、如遇不可抗力因素(如經地方政府宣布停班停課),測驗及鑑定結果公告日期得順延。順延日期公布於屏東縣政府教育處網站及屏東縣資優教育資源中心網站。
二、參加測驗當日,學生應攜帶鑑定證,並自備2B 鉛筆、橡皮擦等文具用品(試場提供桌墊)。
三、本測驗係由主試人員依標準化測驗程序進行,每科目所列測驗時間為測驗準備、說明、作答、收卷等相關程序總計所需時間,非參加測驗學生實際作答時間;其實際測驗情形,請參加測驗學生於測驗時仔細聆聽主試人員說明,測驗時應按時進入試場,正式施測鈴響後,遲到逾15 分鐘者不得入場,測驗時間結束始得出場,違者該節測驗科目不予計分。
四、參加測驗學生不得攜帶書籍文件、電子智慧型穿戴裝置(例如智慧手錶、智慧手環、智慧眼鏡等)及具有資訊傳輸、感應、錄音、拍攝或記錄功能之電子產品入場。
五、不得以任何形式抄錄、損毀、遺失測驗工具或帶離試場,違者提交本縣鑑輔會議決。
六、每節須攜帶鑑定證,並將鑑定證置於桌面左上角。
七、為確保鑑定評量之公正、客觀性,法定代理人不得要求公布施測工具、答案、成績及施測人員姓名。
八、如對鑑定結果有疑義,請於收到鑑定結果通知單或複查結果通知單之次日起20 日內(含例假日)向本府提出申訴(申請書格式如附件8),逾時恕不受理。申訴再議部分,請原處分單位於收到評議決定書之次日起十日內,列舉具體事實及理由為之。再議以一次為限。
九、如有其他未盡事宜由本縣鑑輔會議定。
壹拾壹、本簡章經本縣鑑輔會審議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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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 Invalid date
{{ $t('FEZ004') }} 2026-01-22|
{{ $t('FEZ005') }} 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