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FEZ002') }}總務處|
一、依據本府110年1月28日屏府城工字第11003039100號函轉經濟部標準檢驗局110年1月20日經標二字第11020000520號函辦理。
二、為保護兒童及消費者於元宵佳節使用手提燈籠之安全,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業於97年9月17日以經標二字第09720009780號公告「手提燈籠」為應施檢驗玩具商品,惟懸掛式大型燈籠、天燈等商品,則非屬公告應施檢驗商品範圍。
三、採購手提燈籠時,應注意該商品是否經該局檢驗合格並貼附中文標示(包括商品檢驗標識,圖例如附件),避免提供未經檢驗合格之燈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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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FEZ003') }}2021-0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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